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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已于2016年9月1日起废止,不能遵照执行了。
被2016年发布的81号令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部长 楼继伟 2016年4月26日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严格监督资金支付。财务部门复核。财务部门收到经过企业授权部门审批签字的相关凭证或证明后,应再次复核业务的真实性,金额的准确性,以及相关票据的齐备性,相关手续手续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并签字认可。出纳或资金管理部门在收款人签字后,根据相关凭证支付资金。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文件规定,建设单位管理费系指建设单位为建设项目的立项、筹建、建设、竣(交)工验收、总结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应计入设备、材料预算价格的建设单位采购及保管设备、材料所需的费用。
第七十七条强调了财务登记的重要性,医院需在取得行医资格后30日内,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批准文件进行财务登记,并由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备案,确保合规经营和监管的顺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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