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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实施细则(营业税实施细则暂行条例1994)

可可 2024-09-20 中级会计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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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算

营业税应纳税额=计税营业额×适用税率 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出售或出租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营业税税率按照行业、类别不同分别采用了不同的比例税率。

计算公式为 : 营业税=营业额×3%其中营业额是指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收取的全部收入,还包括建筑、修缮、装饰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 , 当安装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时 , 亦包括所安装设备的价款。

应纳营业税额=建筑业计税营业额×3% 例1某建筑队承包工程一项,共使用原材料60万元,其他物资和动力20万元,并于2001年12月完工,验收合格,取得建筑工程收入280万元,适用税率为3%。

本文将介绍建筑业营业税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计算方法。建筑业营业税甲方建筑业营业税(16000-7000)*3%=270万元,乙方建筑业营业税7000*3%=210万元。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甲方销售不动产营业税2200*5%=110万元,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不动产营业税4000*5%=200万元。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何时颁发

第八条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27日财政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

目前我国实行的营业税,以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1993年12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为基本法规,并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的。它是流转税的主体税种之一,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税种。

六)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年9月13日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七)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0年4月3日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在税制改革中,国务院还将陆续修订和制定新的税收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相应依照有关条例规定执行。

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 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均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缴纳营业税。

2、第六条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文号: 财法[1993]40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文日期: 1993-12-25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从条例施行之日起实施。

4、与旧营业税实施细则相比,主要有以下两点变化:适用范围由原先“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调整为“除装饰劳务以外的建筑业劳务”。

5、法律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6、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第二条 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建筑企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在劳务开始之前就收到款项,如果您提供的是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如果您提供的是除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外的其他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营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的规定,上述工程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

1、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所称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

2、第二十条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正面回答2019年修订的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十六条解读

1、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本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建筑业营业额的规定。

2、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所称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

4、转自中国税网 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5、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是对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特殊规定。由于该条规定将纳税人提供装饰业劳务排除在外,则纳税人提供装饰业劳务的,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确定只要依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执行就可以了。

6、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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